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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国际证券与期货新股认购服务声明

在使用天风国际证券与期货有限公司(「天风国际」或「本公司」)新股认购服务时,您或您们(合称「您」、「客户」、或「阁下」)同意本新股认购条款即对您具法律约束力。在使用新股认购服务前,请详阅本新股认购条款(「本条款」)。如不同意此条款,请勿透过本公司认购新股。如有疑问,请咨询您的法律顾问。

1. 服务

 

天风国际证券与期货有限公司持有香港证监会于《证券及期货条例》下颁发的第1类(证券交易)及第2类(期货交易)受规管活动牌照,中央编号为BAV573。本公司可按照与客户订立的条款(如开户表格及条款与细则等)提供证券及期货服务。就有关新股认购服务(包括首次发行证券及债券),本公司可按照本条款为符合申请资格的客户提供网上或电话认购新股服务,并可按情况提供新股认购融资服务。

 

2. 新股认购服务

a. 信息

天风国际提供新股认购服务让客户透过本公司就若干新股提供认购服务。除天风国际网站或手机应用程序提供的信息外,客户需要同时参考新股公开发售的发行通函、计划通函、销售手册、申请表格、或其他销售档(合称「销售档」),并留意相关公开发售的销售档中的条款与细则。客户同意透过天风国际认购新股前已阅读销售档所载的条款细则及申请程序,并同意受其约束,并向天风国际确认将遵从公开发售的条款及申请程序。

 

b. 代理委任

如您向天风国际以任何管道(包括电话、网站、手机应用程序、或其他认可交易管道)提交新股认购申请(合称「新股认购指令」,即委任及授权天风国际或天风国际的代理人不时按客户的指示向新股发行人或要约人(合称「发行人」)就新股认购提交申请。

 

c. 拒绝新股认购指令

天风国际有权就任何客户发出的新股认购指令做出拒绝,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i. 新股认购指令于截至认购后才收到相关指令;

ii. 发行人收到客户重复的新股认购指令;

iii. 在没有新股融资的情况下交易账户里没有足够资金;及

iv. 其他天风国际认为有合理理由拒绝客户申请。

 

d. 持有

客户按新股认购条款认购的新股会以天风国际作为代理人以天风国际的名义代客户持有。

3. 天风国际的责任

 

a. 为便利客户了解新股的信息,天风国际会提供销售档的连结或副本让客户作参考,但天风国际不会就发行人提供的销售档的内容负责。

 

b. 本公司并没有就这次新股认购做出任何招揽销售或提供意见,没有责任为客户作任何评估或确认客户是次新股认购的合适性。

 

c. 除额外订阅天风国际或其联系人的收费顾问服务外,有关新股认购服务,天风国际并非客户的投资顾问,概不为客户透过天风国际的新股认购指令或因指令而产生的风险及任何模式的损失及费用而负责。

 

d. 除天风国际就是次新股认购委任的相关机构、香港法庭、境内外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或结算或交收银行,天风国际会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保障,确保有关客户是次新股认购服务提供的安全,并不会向任何其他人是披露客户的任何资料。

 

e. 就是次新股认购,客户同意并授权天风国际在有需要时为符合相关法律或由相关机构提出的指令、指引、守则、通告或限制(不论是否具法律效力)采取相关行动,包括并不限于向天风国际就是次新股认购委任的相关机构、香港法庭、境内外的监管机构、政府机关、或结算或交收银行披露客户的资料。

 

f. 天风国际并不会就本公司因任何原因延迟处理、未能执行或不能执行部分所产生的损失费用负责

 

 

4. 申请资格

 

客户需要符合所有相关条件方可透过天风国际进行新股认购。其中包括以下条件:

 

a. 客户需年满18岁(如账户为联名账户,则所有客户均需要年满18岁);

b. 如阁下为个人客户,阁下为账户拥有人;

c. 如阁下为法团客户,发出新股认购指令的操盘人已经获得法团客户授权;

d. 根据申请表格所订明的其他条件;及

e. 根据销售档所订明的其他指定要求。

 

天风国际没有责任核实发出指示的人士的身份、权限或指示的真确性。客户确认已符合以上条件,并了解天风国际有机会追究因客户未符合申请资格而认购新股令天风国际招致的所有损失。

 

5. 新股认购

 

a. 客户透过天风国际进行新股认购前需要自行负责阅读及确认完全遵守有关新购认购的销售档及申请指示的条文。

 

b. 客户透过天风国际进行新股认购时,需按公司要求填写新股认购指令,并确认所有填写的资料均属真确、完整、及最新。天风国际可以因客户未能符合此条文而拒绝客户的申请。

 

c. 如客户需要透过天风国际提出是次新股认购,客户至少需要认购是次新股认购所指定的最低证券数量。如认购的数量高于最低要求,客户则需要按销售档所指定有关的条款所列明的完整倍数做出申请。

 

d. 本公司并不会确认客户有没有透过其他银行或券商提交新股认购指令。客户需自行承担因重复发出新股认购指令的相关风险,包括注销申购风险。


e. 除非客户另行发出通知,如客户就新股认购发出多于一项新股认购指令,本公司将视最申请最终指令。

 

f. 客户需要在天风国际订明的截止日期及时间前提交新股认购指令。

 

g. 天风国际可以按本新股认购条款处理就客户新股认购指示,并代客户在销售档指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

 

h. 如天风国际因任何原因拒绝客户新股认购申请,天风国际会不计利息全数退还已扣除的金额。

 

6. 客户声明及授权

 

a. 客户向天风国际提交新股认购指令代表客户已确认是次申请所提供的资料真确及准确。

 

b. 除非经过天风国际同意及确认,客户不能撤销或撤回新股认购指示。

 

c. 客户提供的新股认购指示会构成客户按本条、销售档、及其他使用条款,认购或购买证券的要约。

 

d. 客户明白及确认天风国际接收客户新股认购申请并不代表:

i. 天风国际接纳客户的新股认购申请;及

ii. 天风国际会处理客户新股认购指令。天风国际可全权决定客户是否符合适用条件,包括客户账户扣除相关费用后是否拥有所需款项。

 

e. 客户明白及同意透过天风国际认购新股最终可获分配的证券数量有机会少于当初认购数量,甚至未获任何分配。

 

f. 如新股认购不允许重复申请,阁下承诺阁下透过天风国际新股认购服务作出的申请为阁下在该新股认购中作出的唯一申请。阁下完全明白如新股认购不允许重复申请,重复申请或疑属重复的申请会被拒绝。阁下进一步承认天风国际可(但无责任)执行阁下发出的最先指示。

 

g. 阁下授权天风国际按证券发行人的组织章程细则要求,签署所有档及进行所需的所有其他事项,致使阁下获分配的证券以阁下的名义登记。

 

h. (i)任何适用法规要求,(ii)有关公开发售请求或要求,或(iii) 天风国际合理认为就本公司提供新股认购服务为有需要,阁下授权本公司向任何人士披露及转移就阁下申请新股认购的所有资料。获天风国际披露及转移阁下资料的人士可能包括任何司法管辖区的任何政府、监管或税务机构、发行人、与该新股认购有关的其他方(包括就新股认购而言,收款银行、托管人、存管处、过户处及保荐人),及本公司的任何分包商。天风国际获授权在本公司合理认为就提供首次新股认购为适当或有用的情况下,将有关阁下的资料传送至香港境内或境外的各个地区,或经过该等地区作出传送,或储存于该等地区。

 

i. 阁下不得,亦不得试图把销售档或申请表格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复印、复制、再刊、编纂、上载予第三方、传送或分发。

 

j. 阁下明白阁下须自行负责就是否作出新股认购作出独立决定,及就使用天风国际新股认购服务、本细则、销售档及任何交易及买卖,就所有适用法律下可能影响阁下的法律、税务及其他事宜,寻求独立专业的意见。天风国际不就使用本公司新股认购服务作出的任何证券申请提供招揽丶建议丶投资意见或指引。阁下作出任何该等申请即被视为阁下基于自身的判断及投资决定而作出该等申请。

 

k. 阁下承诺于所有时间均有所需授权及同意,以转移、使用、新股认购服务而向本公司提供或由本公司收到的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就因或有关本公司提供天风国际新股认购服务转移、使用、控制或处理个人资料或其他资料而侵犯任何其他人士的权利或违反任何适用法规,引致天风国际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法律行动、诉讼及索偿(不论由本公司或彼等提出,或对本公司或彼等提出),及所有损失、损害及合理的成本及开支,阁下均须对本公司及彼等作出弥偿。

 

 

7. 认购款项授权

 

a. 客户确认天风国际可以根据开设账户时签署的常设授权及本新股认购条款处理客户账户里有关是次新股认购的金额。

 

b. 客户授权天风国际在是次新股认购申请截至当天或天风国际认为较适合的日期从客户的账户扣除所需金额以支付新股认购指令的认购款项。

 

c. 客户接受天风国际有权由收到客户做出新股认购申请的指示当日起从客户账户扣起相关金额,直至有关金额已实际从客户的账户扣除。如天风国际新股认购扣起相关金额,客户无权提取、使用、或处理相关存款的全部或部分,直至有关新股认购的申请指示内的日期或天风国际通知客户指示因任何原因不被执行。

 

d. 在没有申请新股融资的情况下,客户需要确保账户里拥有充足资金支付认购款项。

 

e. 如公开发售新股定价较招股价高,天风国际有权从客户的账户扣除不足金额的差价

 

8. 认购结果

 

a. 发行人将负责新股认购的申请及分配结果。客户应阅读销售档有关新股认购的销售档了解新股认购结果的安排。

 

b. 天风国际可在适当情况下通知客户天风国际按客户指示而做出的申请的结果。天风国际并无责任通知客户有关认购结果。

 

9. 存入证券

 

客户授权天风国际将客户透过天风国际认购的新股存入证券账户。

 

10. 退还认购款项

 

a. 天风国际会在下列情况安排退还认购款项:

i. 如天风国际因任何原因没有递交申请,天风国际会于有关新股认购发售期结束后合理时间内或天风国际认为合适的时间内做出安排,将有关申请已扣起的金额退还,存入客户的账户;

ii. 如客户透过天风国际的申请不成功或是部分成功,天风国际会在从发行人收到退款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安排,将全数或部分认购款项的金额存入客户的账户。

 

b. 如公开发售定价较招股价低,天风国际会作出安排,将有关申请已扣除的认购款项月按有关新股认购的条款退还客户。

 

c. 除天风国际另行同意,天风国际收取的费用、开支等一概不予退还。

 

11. 费用

 

a. 天风国际有权收取及保留因或有关客户就一项新股认购获配发证券所产生的任何回扣。该回扣可以费用、佣金、或其他方式做出。天风国际无需向客户交代任何回扣。

 

b. 天风国际有权收取或更改有关新股认购代理人服务的费用或更改缴费的频率。该等费用为客户账户虚浮的费用以外的额外费用。天风国际会通知客户应缴的收费,如在施加费用或更改费用的生效日期后,客户继续维持或使用天风国际新股认购代理人服务,客户需缴付该费用。除非获得天风国际同意,一般而言,已缴付的费用均不会退还。

 

c. 阁下授权天风国际就阁下应向本公司缴付有关提供新股认购服务的任何金额(包括任何费用、收费、开支或利息)从结算户口支账。该等费用可包括手续费、申请费或其他有关公开发售的费用。不论结算户口是否有充足可用资金、可用透支或其他信贷,本公司均有权作出支账。如阁下向天风国际发出指示递交公开发售证券申请(i) 而阁下的结算户口中并无足够资金及(ii) 如本公司执行该指示,会导致阁下的结算户口透支或超过现有透支限额,本公司将视此为阁下就未经授权透支服务的非正式要求,而本公司可拒绝阁下的要求及该指示并就考虑及拒绝阁下的要求征收服务费。

 

12. 修订

天风国际有权透过通知不时更改本细则(包括费用及收费)及规管本公司新股认购服务的任何其他条款及细则。天风国际将以本公司认为适当的任何其他方式通知阁下。除非本公司收到阁下的通知在该更改的生效日期前结束天风国际新股认购服务,否则阁下将受有关更改约束。

 

13. 通讯

 

a. 天风国际可不时指定就按本细则发出各种通知订明通知的形式(不论是书面或其他形式)及通讯模式。

 

b. 在下列情况下,阁下即被视为已收到天风国际发给阁下的任何通知:

i. (如以专人派递)在专人派递或置放该通知于阁下最后以书面通知的地址之时;

ii. (如以邮寄方式发出)向本公司邮寄地址发出该通知后四十八(48) 小时(如属香港地址);

iii. (如以传真方式发出)紧随本公司向阁下最后以书面通知的传真号码传真该通知后;

iv. (如以电邮方式发出)紧随本公司向阁下最后以书面通知的电邮地址电邮该通知后。

 

c. 相关通讯详情可于天风国际官网上查询。

 

d. 阁下向本公司发送的通讯将被视为于本公司实际收到通讯当日收到。

 

e. 如投资户口是联名户口,在本细则下向阁下当中任何一位发出的任何通知即被视为向阁下全体发出的有效通知。

 

14. 可分割性

如在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下本细则中任何条文属于或变成不合法、无效或不可强制执行,任何其他条文保持全面有效,不受该等不合法性、无效性或不可强制执行性影响。

 

15. 放弃

天风国际未有或延迟行使任何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并不会构成本公司放弃行使该等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而本公司行使任何一项或部分的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亦不会排除本公司行使其他或进一步行使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本细则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应被视为法律授予本公司以外,本公司可享有的额外及累积的权利、权力或采取补救方法的权利。

 

16. 管辖法律及管辖权

a. 本细则受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法律管辖并按其诠释。

b. 阁下服从香港法院的非专有管辖权。

c. 本细则可在任何具司法管辖权的法院强制执行。

d. 除阁下及本公司以外,并无其他人士有权按《合约(第三者权利)条例》强制执行本细则的任何条文,或享有本细则的任何条文下的利益。

 

17. (如适用)申请新股融资服务

a. 使用新股融资服务贷款

i. 新股融资服务贷款(「贷款」)仅为阁下就公开发售申请认购证券提供(全部或部分)资金;

ii. 任何贷款下授予的金额须以一次过形式发放及不得作部分提取。天风国际会于本公司决定的日期(惟不得迟于有关公开发售最后申请日期当日)(「提取贷款日」)提取该金额。

 

b. 阁下支付认购款项的任何差额及提供资料的责任

i. 阁下须自行负责(1)(如本公司在贷款下授予的金额不足以支付认购申请)支付认购款项的任何差额(「差额」),及(2) 向本公司提供认购所有所需的档及资料让本公司代阁下作出认购申请;

ii. 阁下须确保在不迟于公开发售最后申请日期前一(1)个营业日的中午十二时,阁下的结算户口内备有足够可用已结算款项。阁下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从结算户口扣取差额直接应用在认购申请;

iii. 阁下明白除非本公司在不迟于公开发售最后申请日期前一(1)个营业日的中午十二时(1)全数收到认购申请的认购款项及(2) 收到让本公司代阁下作出认购申请所有所需的档及资料,本公司不会代阁下作出认购申请。

 

c. 以退还款项偿还贷款

i. 如认购申请全部或部分不成功,由发行人退还予本公司的款项将用作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在本公司收到发行人退还款项当日(如当日为营业日)或下一个营业日(「还款日期」),本公司会应用退还款项以偿还贷款;

ii. 在本公司已全面行使有关发行人退还的金额的权利后,本公司会将任何剩余金额(不计利息)存入阁下的结算户口。

 

d. 贷款利息

i. 阁下须就从提取贷款日起至还款日期期间支付以本公司不时指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阁下不可撤销地授权本公司于还款日期当日从阁下的结算户口支取所有累算利息;

ii. 如发行人决定取消首次公开发售,贷款利息将累算至(1) 本公司收到发行人的退款当日,(2) 贷款全数清还当日或(3) 还款日期,以最后日期为准。

iii. 本细则下阁下应付的任何金额及就该金额累算的利息如在到期时未被清还,该等欠款须加计欠款利息。该欠款利息会按适用于阁下结算户口未经授权透支信贷的利率累算至本细则下阁下应付的金额被全数清还当日。

iv. 本细则下阁下应付的所有利息将逐日累算,按实际日数及以每年365日(或如适用,366日)为计算基准。

e. 凌驾性要求还款的权利

 

尽管天风国际向阁下授予贷款,贷款受限于本公司可随时要求还款的凌驾性权利。

 

f. 本公司的抵销及留置权

 

i. 天风国际可在无须通知的情况下随时组合或合并阁下在本公司的所有或任何户口(包括各抵押户口),并把任何存放在任何一个或多个该等户口的款项作抵销或转账,以履行或清偿就贷款或根据本细则或就任何其他阁下尚欠本公司的责任及债务,而不受任何偿还有抵押债务或其他事项所影响。如任何该等组合、合并、抵销或转账须要把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该兑换会按本公司决定为在相关时候在相关外汇市场通用的汇率计算,而该决定对阁下具有决定性及约束力;

 

ii. 阁下不可撤销地授权天风国际就所有本公司在任何时间及不时及因为阁下保管或任何其他原因而管有或控制阁下的财产行使留置权,及(如有需要)行使本公司出售该等资产及财产的权力,并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清还任何有抵押债务及阁下尚欠本公司的任何其他金额。

 

iii. 尽管阁下向天风国际发出任何有关运用任何存放在阁下于本公司维持的任何户口的任何款项的指示,就保证阁下清还有抵押债务及履行阁下在本细则下的责任,本公司有权在有需要时扣起或使用任何该等资金。

 

iv. 在不限制或削弱其他条文的效力的情况下,阁下不可撤销授权本公司作出下列(或其中任何一项)事项:

(1)(a) 按本公司酌情决定的方式及条款随时持有或出售阁下的证券户口内的所有或任何证券,(b)将出售所得款项净额用作清还任何有抵押债务及阁下尚欠本公司的任何其他金额,(c) 代表阁下签署任何转让书、成交单据及任何其他档,(d) 取消或更改阁下向本公司发出的任何出售或交付任何证券的指示及(e) 作出为此等目的所需的事宜。;及

(2)从(a) 发行人退还的任何款项、(b) 出售任何证券的所得款项、或(c) 阁下的结算户口或阁下在本公司维持的任何其他户口,扣减由公司就有关贷款或认购申请而应缴或招致的任何成本、费用、收费、开支及税款。

 

 

g. 本公司责任的限制

阁下明白(i)认购申请可能全部或部分不成功,及(ii)本公司无权代有关发行人接纳认购申请。本公司收悉阁下的认购申请并不等同于有关发行人接纳认购申请。如因任何原因阁下的认购申请全部或部分不成功,本公司无须向阁下负任何责任。

 

h. 阁下的确认

i. 如香港以外任何地方的法律适用于阁下对公开发售的证券的申请,阁下确认(1)阁下已遵从所有该等法律,及(2)本公司不会因向阁下提供有关申请的任何服务而违反该等法律;

ii. 本公司有权倚赖阁下就阁下的证券申请所作出的任何确认及声明;

iii. 阁下明白本公司不就本细则下提供的贷款或其他服务提供任何性质的招揽丶建议丶投资意见。阁下确认阁下已收到有关公开发售的销售档。阁下须考虑销售档内的资料及声明并自行决定是否认购公开发售证券。如有疑问,阁下应向阁下的专业顾问寻求意见。

 

i. 阁下的弥偿

如本公司就因或有关阁下违反或未有履行有关贷款、认购申请或本细则阁下的任何确认、声明及责任而招致或蒙受的任何损失、损害、索偿、债务、罚款、成本或支出,阁下须向本公司全面赔偿及持续令本公司获全面赔偿。

 

j. 联名投资户口获授予贷款

如投资户口是联名户口:

(i) 投资户口的所有户口持有人须就贷款的责任及债务共同及各别负责;及

(ii) 阁下任何一人就贷款作出的所有确认及声明会被视为由每位户口持有人作出。

 

k. 阁下明白就贷款申请/认购申请提供的个人资料,及本公司与阁下之间的交易或往来细节,本公司可为下述用途使用、储存、披露及转移予本公司为有需要的(香港境内及境外)人士:与本公司可向阁下提供的服务相关的用途,及/或因任何用途核对阁下的其他个人资料,及/或为本公司推广、改善及加强一般客户服务。阁下有权要求查阅及更正任何个人资料,或要求停止将个人资料用作直接促销用途。

 

风险披露

天风国际证券与期货有限公司(“本公司”)将有绝对酌情权拒绝代客户申请新发行的证券。而本公司将没有义务代客户申请,并可运用其酌情权通知客户。本公司不应当在任何情况下承担客户由于上述天风国际证券与期货有限公司酌情权之行使而蒙受或招致的任何损失或损害。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上的任何通讯或交易涉及风险。互联网或其他电子媒介上的信息传输可能会遭到干扰、输送停顿或传送延误,风险亦包括有关信息传输时失去数据或失去保密性。证券价格有时可能会非常波动。证券价格可升可跌,甚至变成毫无价值。买卖证券未必一定能够赚取利润,反而可能会招致损失。投资涉及风险,投资者在决定是否投资于有关股份之前应先阅读有关招股章程,以了解该建议发售之详细资料,并应就本身的财务、其他状况及需要,详细考虑并决定投资有关股份是否切合本身特定的投资需要,若有需要更应咨询独立之法律、财务及其他的专业意见,方可作出有关投资决定。此资料不应被视为亦不构成本公司向任何人士推介有关股份,或邀请或诱使任何人士去取得、购买或认购有关股份,或构成任何要约。